财政部检发
《一九八五年国营企业奖金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5年10月25日 (85)财税字第293号)
国务院国发〔1985〕86号《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257号《关于颁发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现对有关问题作了解答,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一九八五年国营企业奖金税问题解答
一、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应按何种办法计征奖金税?
答: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属于国营企业,应按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规定征收奖金税。
二、国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单位,按何种办法计征奖金税?
答:国营企业附属的事业单位,其经费由企业拨付的应按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规定征收奖金税。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的,应按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规定征收奖金税。
三、对于实行标准工资或奖金同经济效益(包括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企业,如何计征奖金税?
答:对于实行标准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工资浮动的部分,不计入标准工资总额,应计征奖金税。
对于实行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发放的奖金,应计征奖金税。
四、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四年已按其它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在征税问题上如何处理?
答: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四年已经按其它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凡从一九八五年起改按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办法执行,并经国家批准的,征收工资调节税;其余未经国家批准和尚未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无论经哪一级政府批准,均仍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五、企业的超额计件工资,是否征收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