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帐簿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有利于个体工商业户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帐簿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它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以下简称个体业户), 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个体业户的帐簿,可由业户自己办理帐务,也可按地段或行业联户聘请财会人员负责办理。但所聘请的财会人员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三、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而聘请财会人员又有实际困难的个体业户,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但必须建立购货簿和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簿。
对未经批准而不建帐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同行业、同等规模业户中最高的经营收入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
四、个体业户的建帐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简适用的原则,并按个体业户的不同情况(如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以及纳税人的建帐记帐能力等)确定,分别使用复式帐或简易单式帐。 但对雇工经营、 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户,必须建立复式帐。
五、个体业户使用帐簿的格式,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经营的特点统一设计制定。
个体业户启用帐簿,必须向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在业户的帐簿上加盖验讫印章。
六、个体业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帐务,如实记帐,正确进行核算。记帐要凭法定的原始凭证,做到帐实相符,帐据相符,帐帐相符,不准弄虚作假,偷税漏税。如发生记帐、核算等帐务差错时,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