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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海关征税管理办法
 (1986年9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贯彻依律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 海关征税管理,应作到制度严密,单证齐全,交接清楚,事事有专人负责,重要环节有专人复核,部门领导把关,事后定期复查,努力做到差错不出门,不漏税,不多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税管理,包括关税和代征税费的征收、减免、退补、催缴和入库工作。

第二章 征税

 第五条 海关征税时,应在单证审核、货物查验、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款计征、货物放行六个环节上做到正确无误。
 第六条 审单时应做到全面审核,重点突出。对于货物的名称和规格、原产国别、成交价格、成交条件、成交币制应作为重点核实。
  对于某些货物,除核查随附发票外,必要时应查阅合同。
 第七条 对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及按规格区分不同税率的商品,应作为重点、加强审单和实际查验工作。
 第八条 审定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认真审定成交条件,拼按《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完税价格。
  各关应对本关区常见的进出口货物积累价格资料,通过价格比较,防止伪报价格,偷漏税款。
  总署和各关之间,关和关之间,应逐步建立价格信息交流网,加强审价工作。
 第九条 确定货物税则归类时,应了解货物的实际情况,按照归类总规则和有关类、章注释,确定税则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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