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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划清中央和地方的对外承包公司
 所得税的预算级次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我部发布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成立5年后,应按规定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目前,有的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对外承包公司已过5年免税期,开始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为防止预算收入级次错乱,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申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的预算级次。我部上述“财务管理办法”第3条已明确规定:“中央级公司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发生财务、预算关系;地方级公司由其上级企业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生财务、预算关系。”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中央国营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固定收入(上解地区参与总额分成)。因此,凡属对外承包公司缴纳的“国营对外承包公司所得税”都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清预算收入级次。属于中央级公司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库,属于地方级公司的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防止错乱。
 二、认真填写、审核国库缴款书。国库缴款书不同于一般“银行送款簿”,除了作为缴款单位的支款凭证外,它还是划分预算收入级次,检查预算收入缴款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和缴款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审核。规定的应填事项,必须填列齐全、准确。收款国库也要负责把关。各有关机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细则”规定的“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的统一格式,各级对外承包公司缴纳所得税时,应特别注意下列栏次的填列要求:
 (一)“收入机关”栏,应填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即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填财政部;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填××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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