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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货物集装化运输组织管理办法

  棚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一吨,长度不得超过1.5米,体积不得超过2立方米。到站限制为叉车配属站(见附件一)。
  第7条 敞车装运的集装化货物,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最大起重能力(征得到站同意时除外)。
  第8条 集装化货件应捆绑牢固,表面平整,适合多层码放;码放要整齐、严密,并按规定做好包装储运的标志。以绳索等预垫方式运输竹、木等货物时,必须满足卸车时机械作业的要求。
  第9条 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能同一批运输。一批运输的多件集装化货物,以零担方式运输时,应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第二节 运输组织

  第10条 发货人要求铁路运输整车集装化货物时,应在月度要车计划表及旬要车计划表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
  车站对发货人申请的集装化运输计划,按集装化有关规定审核后,加盖“××站集装化运输”戳记上报。在同一品类、同等条件下,对集装化货物要优先批准计划、优先进货、优先装车。
  铁路局、分局要把集装化运输纳入月度运输计划,并要逐月分析集装化运输计划兑现情况。
  车站不得将批准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发货人托运集装化货物,应在运单发货人记事栏内注明“集装化”字样。运单中件数一栏应填写集装后的件数,包装一栏填写集装方式名称。
  发站受理集装化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右上角处加盖“××站集装化运输”章。
  第11条 承运新品名、新方式集装化货物时,应先组织试运,以检验集装用具、装载加固方法能否保证货物及运输安全。
  试运成功的集装化方式的用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鉴定和定型,并作为运输条件公布,在管内执行。经铁道部鉴定合格的集装化方式及用具,由铁道部公布运输条件在全路执行。
  第12条 实行集装化运输的货物(以运单上发站的集装化运输章为凭),其装卸费率仍按集装前的该类货物装卸费率执行。
  第13条 组织集装化运输时要充分利用货车载重能力或容积,并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将非超限货物集装成超限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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