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
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11日 (85)国海计字第991号)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海洋学校、海洋出版社:
现将《国家海洋局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局综合计划司。
附: 国家海洋局购置基建仪器设备报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基建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明确购置基建仪器设备的报批程序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件)价格为人民币五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基建仪器设备费是局年度基建经费的一部分,由局综合计划司向国家计委申报,并负责统筹安排年度计划。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任务、局计划项目的需要申请购置基建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须报项目建议书;进口仪器设备,要附有进口仪器设备订货卡片。于前一年的五月底(电子产品中的军用整机在四月底)之前,报送局主管业务司,并抄送综合计划司和物资装备司。
项目建议书内容:
1、申请购置仪器设备的任务依据(国家任务、局任务和经局批准的外协任务名称及主要内容)与必要性;
2、本单位现有同类仪器设备情况;
3、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配套情况,国内外同类产品指标对比,单价对比等;
4、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是否需改、扩建实验室(站)或改装船只、飞机及其它设施;
5、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和辅助条件;
6、经费预算(要有仪器设备报价单。主件附件价格分别列出,引进设备要包括外汇指标);
7、使用效率与经济、社会效益预测分析。
可行性研究一般由申请单位组织进行;重大设备系统由局主管业务司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四条 主管业务司对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认真地进行全面审查、技术把关并签署意见,于六月十五日前送达综合计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