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生产、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切实做好保证、服务工作;
5、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6、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所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评议监督所长和各级领导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参加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所的决策,主要是行使以下三种民主决策权;
1、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重大决策的审议权;
2、对收益分配和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通过(认可)权;
3、对职工生活福利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
1、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内部经济责任制,职工培训计划以及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各级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5、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职工代表中要扩大科技人员、管理干部的比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要任务是:
1、协同党委政工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行政部门,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并组织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总结推广经验;
3、组织职工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4、组织职工代表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