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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或奖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6日 国海劳(86)841号)


各分局、研究所,环境预报中心,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上海办事处,局通信站,一0一仓库:
  为了鼓励事业单位向经济自立、经费自给过渡,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职工收入水平,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我局事业单位(除局和分局机关)职工实行奖励工资或奖金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
  各事业单位奖励工资或资金标准,仍按一九八五年底财政部核定的全年月人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的一点二五个月的标准执行。其中一个月的额度由事业费开支,其余由预算外收入的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奖励工资或资金发放办法
  (一)干部奖励工资发放办法,可以比照海劳(86)671号文件规定,工人奖金发放办法,可以比照局机关工人奖金发放办法,由你们制定具体规定报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奖励工资和奖金额如果发放超过规定标准,必须严格按照(85)财文字第559号和国发〔1985〕11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资金税。
  (三)奖励工资或奖金额度,仍由局财务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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