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化部关于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报修缮工程时,依工程性质或规模分别提出下列内容的设计文件。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应提出:
  (一)方案设计
  1.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
  2.现状勘查报告;
  3.修缮概要说明书;
  4.概算总表。
  (二)技术设计
  1.技术设计图和施工详图;
  2.技术设计和施工说明书;
  3.设计预算;
  4.现状照片;
  5.必要时应提出材料试验报告书;
  6.如果是石窟修缮加固工程,还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亦应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
  7.凡属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
  (三)重点修缮工程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
  1.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
  2.勘查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
  3.技术设计说明书;
  4.设计预算;
  5.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第八条 各类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施工。遇到需要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问题时,应提请原设计部门审意后,并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资料和文物,或者发生施工偏差时,应切实做好记录、拍照、实测或拓印。妥为保管,并向相应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中应注意防火。木活加工场地不应设在木构建筑比较集中的寺院和建筑群区域内,泥水活应避开雕刻及其它艺术品,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重要工程项目告一段落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及时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时逐级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整个工程竣工时,应认真做好验收和总结,必要时,还应提出竣工图和验收报告,按保护单位级别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宗教、园林、部队、民政等部门,对所管理使用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附属文物和建筑及其环境风貌,负有保养、维修的责任,维修时亦须严格遵循本“办法”,不得擅自动工。
  (一)由非文物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养、修缮经费和建筑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
  (二)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经费及建筑材料,由所在县(市)列入地方预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工程的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