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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14日(86)财会字第42号)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十月二十一日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四十三条规定,场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中方的场地开发费和交纳的场地使用费转作投资的,应按照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场地使用权进行核算和分期摊销,不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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