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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标准化部门实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部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国家和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
  2.负责对上级标准化部门及各有关省市、部委、军兵种标准化部门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归口;
  3.组织编制部标准化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标准化科研经费的预算并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及部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4.负责组织部内外有关重要标准的技术协调;
  5.负责我部起草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实施及组织审定和报批;
  6.会同有关生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标准的实施;
  7.组织部重大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及提出部标准化外事活动的计划建议;
  8.协助有关部门审理标准化科技成果;
  9.检查监督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部标准化研究中心机构是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标准化规划、计划草案和组织实施部标准化规划,计划,并开展标准化课题的论证;
  2.组织或承担标准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及标准化效果的分析统计;
  3.受上级委托组织或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及在部的统一计划下组织或承担部标准及与我部有关的外部标准的制订、修订、技术协调、科学试验;
  4.组织部标准及我部负责起草的上级标准的审定及部标准的报批,编号,承担部标准及上级重大标准实施中的解释、宣传教育、技术指导、信息反馈等工作;
  5.承担部标准的出版发行及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收集;
  6.归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0日常技术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7.组织标准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航空标准化与质量》杂志;
  8.负责企业标准化的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9.承担和组织部级新产品定型的标准化审查及部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有关标准化的分析论证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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