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部标准化中心机构的业务指导下,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专业标准化规划,计划草案和组织本专业标准化规划,计划的实施,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课题的论证;
2.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门标准)的制订、修订及相应的科学试验;
3.负责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审定、报批和解释;
4.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人员培训工作及标准化技术经济效果的分析统计;
5.负责本专业部级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及本专业部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分析论证和审查;
6.归口或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工厂、研究所设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直接领导的相应独立的不同级别建制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主管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方针政策及规划,计划的实施;
2.组织编制企业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归口负责标准化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3.承担上级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组织承担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及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开展标准化的试验研究,解释企业标准。
4.组织实施各级标准,开展标准化效果分析统计、宣传教育及基础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反馈标准化情况、负责标准化成果的评选;
5.参与新品方案论证并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提出新品论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各阶段的标准化技术分析审查报告;
6.负责企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和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7.组织或参加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及标准审定等活动;
8.收集和管理有关标准化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标准化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应从有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标准化工作人员,他们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培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科技成果是整个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对标准研究制订和开展标准化科学试验做出成就的工程技术人员、干部和工人应给予荣誉或物质的奖励,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部技术成果评选范围。企业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企业科技成果评选范围。凡参加部标准研究制订的编制组成员,在标准发布后,由部发给《航空标准化科技成果证书》以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