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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6月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

 一、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二、使馆和外交代表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三、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四、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国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外销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国内通过其它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出境凭证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
 五、使馆和使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应当事先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除离任或其它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所后方准转让。
 六、使馆应当将下列样本及名单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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