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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航空工业部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1986年12月5日,航技〔1986〕10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计量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鉴定科研成果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和科学依据,是加速实现航空工业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为加强我部计量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航空工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航空工业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的计量法令、制度及有关规定。建立适应我部科研、生产需要的计量标准和量值传递系统,开展计量测试工作,进行计量技术的研究和计量监督管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
  计量工作必须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试验、面向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量传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军用与民用相结合。为航空工业的建设服务。
 第三条 航空工业计量工作是国家和国防计量系统的组成部分。航空工业计量检定系统实行三级传递,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即304所)为一级,区域计量站为二级,厂、所、院(校)计量机构为三级。有关计量机构原承担国防系统的计量任务不变。凡研制、生产航空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接受国防科工委和部队认可的计量机构的量值传递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应列入本单位的规划、计划,并给予保证。
 第五条 航空工业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因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时,应报部和国家计量局批准。

第二章 计量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部科技局统一监督管理我部计量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部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部计量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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