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本地区的重大计量活动。协调与所在地区其它计量机构的业务关系。
(三)在当地国防科工办的统一协调下开展计量工作。
(四)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区域计量站是负责量值传递和计量技术业务管理的计量技术机构,属科级单位。所在厂、所应加强领导,指定一名厂、所级干部主管区域站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站的计量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地区的需要研究建立计量标准。负责本地区的量值传递,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科研、生产、试验、使用等单位的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
(三)对本地区所属各单位计量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培训、考核有关计量人员,组织技术交流。
(四)承担或参与有关产品、科研成果、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鉴定、验收。参与有关产品的质量、事故分析。解决有关计量测试问题。
(五)组织本地区协作组活动。
(六)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厂、所应设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集中统一的计量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该机构也是厂、所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和相应的量值传递系统,确保量值的统一。
(四)负责检定、修理本单位的计量器具。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合格率、受检率和配备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解决本单位的计量测试和修理问题,负责量值统一和技术仲裁工作。参与产品定型和产品质量分析。
(六)制订本单位检定规程。培训、考核计量人员。
(七)统一管理和规划本单位的计量器具,负责制订本单位计划器具的购置计划,负责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分配调剂、更新报废、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八)监督指导使用人员正确使用计量器具。
(九)承办上级计量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院校的计量工作应由相应机构统一管理。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可分别设立。其主要职责与第十一条同。
第三章 计量标准,计量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十三条 各级计量机构可根据需要建立与科研、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并经上一级计量技术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各级计量机构最高计量标准不准重复建立。我部最高一级计量标准接受国家基标准的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