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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计量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执行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标准器、配套设备、计量人员、环境条件和技术资料,经上级计量机构组织参核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凡无上级计量部门颁发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各厂所根据需要可自行制定暂行检定规程,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应做好入库检定,发放检定,周期检定。使用时应具有合格证。不合格或超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因闲置或其它原因停用的计量器具应有停用标记。启用时应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凡与产品参数或工艺参数有关的无法检定或校准的计量器具,由本单位计量部门提出,商得设计、工艺部门同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计量部门作出专门标记,方可使用。
 凡不宜定期检定的专用计量器具,由计量部门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不定期检定。该类计量器具应有不定期检定标记,使用单位需要时可随时送检。
 第十八条 使用计量器具,应严格执行使用、保管、维护制度,合理选择计量器具。贵重、精密的计量器具应建立使用登记本,并指定专人维护。
 第十九条 降级的计量器具应作降级标记,报废的计量器具应隔离,交本单位计量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引进精密贵重的计量器具,应实行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经部计量机构审定同意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一条 院校用于科研、生产的计量器具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用于教学属演示性的计量具器可由各院校自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 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计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研制、试验新型航空产品及重大课题的单位,要有一名副总设计师或设计师负责计量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提出研制航空产品和课题对计量的要求。
  (二)会同计量机构,制订研制航空产品和课题的计量方案,并纳入规划和试验大纲,明确计量经费的分配。
  (三)计量机构应保证组织好量值传递的统一工作,并实施计量方案中规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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