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品定型、总装测试、课题验收、试飞、试车、试射的通用、专用计量器具,产品与课题负责部门应会同计量部门作出专门的检定规定(包括周期、项目等),由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并发出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检定
(一)设计制造阶段,应由设计单位会同计量部门制定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文件。
(二)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的计量部门,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专用测试设备清单及其技术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文件,会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周期检定。
(三)引进的专用测试设备,根据国外提供的技术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等文件,由计量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进行检定。
第五章 计量队伍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计量人员(含计量管理人员、计量科研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测试人员和计量仪器修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和部有关计量工作的法令、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计量测试技术和计量管理科学以及编制检定规程,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
(三)正确使用、维护、保管、检修计量器具和计量测试设备,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了解科研、生产对计量的要求,参与专用计量测试设备的研制与计量测试技术的攻关。
(五)在分管的专业或业务范围内,实行计量监督。对违反计量法规的人员和事件,有责任查明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素质,加速培养一支与航空工业需要相适应的,熟悉计量管理,精通计量测试技术,作风严谨的航空工业计量测试队伍。培训费由各单位教育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量机构要根据自己负责的范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类型的学习班、轮训班及技术交流会,以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计量人员的比例,应满足科研、生产的需要。其中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区域计量站和研究所计量机构不少于60%,厂计量机构不少于40%。计量人员应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各厂(所)应从教育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解决计量人员的培训问题。院校计量机构的人员比例可参照上述比例自定。
第二十九条 区域计量站定员编制,经部定编审批后,由所在厂(所)配备,不列入所在厂(所)的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