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须经上级计量机构考核合格,方准独立工作。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签署检定证书。计量人员的印章,由各厂(所)计量机构统一颁发。
第三十一条 计量测试技术与计量管理的成果,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制以及计量器具修理技术都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应把它纳入相应的评选范围,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先进的计量测试技术成果和经验,要组织交流推广。计量人员作出的成绩,应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晋职、晋级的依据。计量工人的奖金应与检验工人的奖金相同。
计量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恒温、有毒、微波等有害环境下工作和外勤作业的计量人员,应享有相应人员的保健劳保待遇。区域计量站下厂工作人员,可用计量活动费解决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航空计量技术中心和部属区域计量站所需各项经费(包括科研费、技措费、活动费等)列入部财政年度计划、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单位财政年度计划,由各单位计量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一)工厂计量工作经费应从下列经费中解决:
(1)厂科研费。
(2)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费。
(3)生产发展资金及利润留成。
(二)研究所计量工作经费应以下列经费中解决:
(1)科研仪器仪表设备购置费。
(2)科研费。
(3)收益留成。
所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计量科研费,计量器具购置费,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费,计量器具修理备件费,计量器具外送检修费和计量工作活动费等。
第三十五条 各计量机构检定修理计量器具,按部颁发的收费标准收费。对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各计量机构按实际情况收费。
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计量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单位可从计量机构对外检定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区域计量工作服务的计量设施(包括厂房、设备)。免收固定资产折旧费或占有费。为区域计量站配备的专用车辆,定点给区域计量站使用,所在厂负责管理、维护。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八条 航空工业部各级计量机构,根据需要设计量监督员,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计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