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
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
(1986年12月8日)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2〕2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对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历史文化名城都积极开展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编制保护规划,采取保护措施,加强维护管理,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取得了较大成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公布,也带动了其他城市在发展建设中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当前,城乡经济十分活跃,各项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很快,为使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进一步深入,适时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切实保护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旅游事业,是十分必要的。
经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于一九八四年四月着手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准备工作。考虑到由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对国内外的影响甚大,为慎重起见,我们采取了自下而上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推荐了八十个城市,我们就这些城市征求了各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并重点作了实地调查。全国政协文化组和经济建设组曾专门召集政协委员和专家对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此后,我们邀请全国历史、文物、考古、革命史、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等各界的知名专家、教授开会,对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进行了审议。我们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名单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这次,确定三十八个城市(名单及简介附后)作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请国务院核定公布(台湾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待以后公布)。
为了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历史文化名城,我们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