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精简遗留问题的政策解答
(1985年1月1日)
按:最近经常有来信来访询问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处理政策,为此,特请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简复如下:
一、问: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精简的老职工作出了生活困难补助规定,非本地区精简职工到这些地区安家的可否享受?
答:我们党和国家对六十年代因承担国家困难被精简的职工的生活困难极为关心。一九八二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研究解决。能解决哪些问题就积极主动地解决哪些问题,国家无力解决的问题,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目前,已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精神和地方财力的可能,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生活有困难的老职工规定了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这些规定只适用于本地区所属单位被精简的职工,其它地区和部门的精简职工不能享受,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只能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二、问: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待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待遇见解答四)
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三、问:已经作精简退职处理的因工负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