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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8日)废止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1985年4月11日 劳人锅(1985)3号)


  现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
  第三条 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一部分。
  检验所经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授权以后,其检验工作具有监督检验的性质。
  第四条 检验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当地劳动部门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省级劳动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后,再报当地政府批准,以解决建所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检验所受上级及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同时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在检验工作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

二、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检验所的主要任务是: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等的质量实施监督检验;劳动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任务。
  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本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上述各项任务实行部分或全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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