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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五个部门
 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的通知
 (1986年3月26日 国发(1986)89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适当提高纺织、丝绸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待遇,是稳定职工队伍,保证纺织、丝绸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措施之一,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影响面很大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把这件事办好。具体实施办法,由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提出,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后下达执行。

         关于改善纺织、丝绸工人工资待遇的请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纺织工业部、中国丝绸公司共同就纺织工业部《关于改善纺织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尽快稳定一线生产工人的紧急报告》和中国丝绸公司《关于改善丝绸工业劳动条件和恢复岗位工资制的请示》中所提出的问题作了研究。一致认为,建国以来,纺织、丝绸行业的职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但近年来,企业一线生产工人纷纷外流,老的稳不住,新的招不进,影响纺织生产的正常进行。一线工人队伍不稳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生产工人的生产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资相对偏低。为了稳定纺织、丝绸行业的职工队伍,保证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经研究,建议适当提高一线生产工人的工资待遇,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在纺织、丝绸企业中对一线生产工人推行新五岗岗位工资制。一至五岗的岗位工资标准,即劳动人事部印发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劳人薪〔1985〕31号文件)二类产业的六级半、六级、五级半、五级、四级半的标准。实行岗位工资,采取经过考核逐步过渡的办法,即一、二、三岗工人,熟练期满后,从拿岗位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开始,以后逐年均衡增加,第五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四、五岗工人,熟练期满后,第三年达到岗位工资标准。今后实行新五岗的岗位标准工资所增加的工资,允许进入成本,分年进入成本的增资数额,由地方纺织、丝绸工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经当地财政、劳动人事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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