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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住宿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长期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临时在其他地方住宿,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五章 旅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旅行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签证或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人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第六章 出境

  第三十八条 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内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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