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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 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第七章 处罚

  第四十条 对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承担责任的交通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居留或者违反居留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一日以上、三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要求缴验居留证,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件;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四十七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没收原签证、证件的同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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