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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
 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6]财税外字第331号)


  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十三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 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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