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
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86]财税外字第331号)
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十三条,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
十八条对企业固定资产作了原则分类,并分别规定了最短折旧年限。为便于计算折旧,现对各类固定资产的划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合营企业中方用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建造、购置的中方职工住房)。
房屋包括厂房、车间、客房、商场(店)、办公用房、住宅、 食堂及其它房屋设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类仓库、各种塔、池、槽、井、架、棚、场、路(不包括临时性简易设施如:临时工棚、自行车棚等)、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各种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内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房屋、建筑物内通讯、通气、通水、通油管道、输电线路以及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火车、轮船、机器设备和其它生产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