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出)
为妥善解决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存在的困难,支持电影事业发展,以充分发挥电影事业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城市专业电影维修改造专款。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发行放映企业仍按50%税率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由财政部门按征收相当于15%税率的所得税的数额(即大、中型发行放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5%),退库给电影公司由中影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分别集中使用,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
已经财政部正式批准扩大了大、中型盈利企业留成比例的省,按实际征收的所得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5%的部分退库。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决定减征所得税比例的,要立即纠正。个别省确有较大困难,必须减征的,要专案报财政部批准。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使用范围
(一)城市专业电影院的房屋修缮,室内装修和观众座席的维修及更新;
(二)城市专业电影院安装空调、暖气设备。
三、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如下项目开支:
(一)不得用于新建电影院、片库、办公楼、试片室、职工宿舍等基建工程和其他基建性支出;
(二)不得用于“放映设备更新基金”规定的开支项目;
(三)不得用于非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管理的“影剧院”工程及其他方面补贴、摊派和平调等支出;
(四)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四、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由中影公司和省公司按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省公司的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和中影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