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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林区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林区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1986〕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文件)精神,现将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送达之前依法设立的林区木材检查站,其隶属关系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近期内将本行政区现有木材检查站的设置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二、现有的林区木材检查站如与公安机关的检查站在同一地点的,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有关具体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三、林业主管部门确需新增设木材检查站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后,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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