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9月1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1日)废止国家档案局文件
(国档发〔1987〕5号)
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
(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