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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奖励范围
  在档案系统标准化研制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其研制的标准已被国家或国家档案局批准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评审标准
  (1)档案系统的国家级标准或局(部)级标准,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档案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一等奖。
  (2)档案系统的国家级标准或局(部)级标准,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档案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较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评为二等奖。
  (3)档案系统的国家级标准或局(部)级标准,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档案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明显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可酌情评为三、四等奖。
  五、档案科学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经公开发表一年后,已被国内外学者引用或对其进行评论,说明是正确的,并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科学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可酌情评为一、二、三、四等奖。
  六、科技档案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如在研究制定我国档案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方略、制定档案科技政策、引进消化现代管理理论、组织实现重大攻关项目、组织智力开发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或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的专著、论文,并获得公认,对推动档案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者,可酌情评为一、二、三、四等奖。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一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四千元;
  二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一千元;
  四等奖:发局(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五百元。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国家档案局科技处。中央档案馆、各省档案局及国家档案局直属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第一、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等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请奖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各单位在组织审查申报奖励项目的同时,应将请奖项目和主要完成者在单位内部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上报各省档案局,异议尚未处理的项目不得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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