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汇贷款的审批程序。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贷前调查、项目评估、项目审批和上报备案四个阶段:
1.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对现有企业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为正确地进行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2.项目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办法和有关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为贷款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二)项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要,是否短线产品,能否创汇;(三)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四)引进项目的技术分析;(五)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六)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七)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八)最终评估结论。
3.集体会审。在项目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发扬民主,反对独断专行。在行长领导下进行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能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4.上报备案。凡管辖分行在权限以内批准的20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贷款同)以上的贷款项目,要逐项上报总行备案,并附主要的文件资料。总行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复议的意见,视同同意贷款。在总行审查复认期间,企业不得对外签约订货,银行不得对外开证、付汇。
(六)外汇贷款项下的配套人民币贷款,原则上按一美元不超过一元人民币掌握。没有外汇贷款的项目,不得单独发放配套人民币贷款。
(七)用外汇贷款引进机电设备,逐步实行先在国内招标后办理贷款的办法。国内不能制造确需进口的设备,要取得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各地招标分公司签署的意见。
(八)下列情况中国银行不予发放外汇贷款:
1.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短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企业不予贷款;
2.对逾期贷款企业一般不予发放新的贷款;
3.经济效益差,没有还款能力的不予贷款;
4.期限长的项目一般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