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化学工业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轻工业部关于禁止将农用氯化钾转给工业部门使用的联合通知
((85)轻盐字第19号 1985年9月13日)
关于农用氯化钾不能转为工业用氯化钾的问题,1980年“两部一社”联合通知已有明文规定,目前发现有些单位违背这一规定,私自将进口农用氯化钾转售给工业部门使用,使国家专项外汇进口物资不能专用。这不仅打乱了农用进口氯化钾和国产氯化钾的分配计划,而且严重影响国内工业氯化钾及其联产品溴素、氯化镁、无水硝等产品的正常生产,造成以溴素、氯化镁、无水硝为原料的企业生产无法进行,甚至直接影响若干产品的出口。为了保证我国盐化工厂的正常生产,综合利用盐业资源,促进我国制盐工业发展,经研究决定:
一、重申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七日全国供销总社、化学工业部、轻工业部联合发出的《整顿农用和工业用氯化钾供应渠道的联合通知》中的规定,即:“从国外进口的氯化钾按照供销总社(现商业部)的分配计划,专供农业使用,各省、市供销社不得转供给工业单位使用。国内生产的氯化钾:工业需用部分由轻工业部统一分配,农业需用部分列入化工部钾肥生产计划,按照规定的农用化肥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由所在省的供销社组织收购,专供农业使用。”各有关部门,包括其他经营化肥部门均应继续严格执行(为了降低农业成本,直接生产混配肥料和复合肥料用的氯化钾可以执行农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