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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县以上供销社行政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给河南省商业厅、供销社的复函

商业部关于省级商业公司和县以上供销社行政
 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给河南省商业厅、供销社的复函
 (1985年11月12日 〔85〕商劳字第12号)


  省商业厅(85)豫商人字第77号《关于要求河南省百货公司等七个省级公司按国家机关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的报告》以及省供销社(85)豫供劳字第57号给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县以上供销社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进行工资改革的报告》均收悉。根据报告中反映的目前实际情况。我们同意省商业厅七个省级公司可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县以上各级供销社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改革。究竟如何执行,请报你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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