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关于良种与粮食分开经营后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
(1986年4月16日 〔86〕商(粮)字第4号)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关于“对繁育优良种子的专业场(户)生产的粮食种子,不列入合同定购,可以由主管种子的部门经营”的通知精神,种子与粮食在生产和经营上已明确分开,这是种子工作上一项改革,简化了手续,方便了群众,有利于良种的推广,适应了农村经济改革的新形势。但在执行中,不少种子基地的农户,既要承担繁殖良种、又要完成粮食定购的双重任务,影响了良种繁殖任务的完成。为了巩固良种生产基地,搞好良种繁殖,满足生产需要,促进粮食增产,现对种、粮分开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计划性、技术性很强的特殊商品,对农业增产有直接影响,为了保证良种的供应,凡承担农业种子部门计划繁殖良种任务的种子基地,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35号文件精神,一律免交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2.种子基地免交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依据:农业种子部门按生产计划在种子基地繁殖良种,要与基地农户签订种子预约合同;基地农户按合同完成种子生产面积和应交合格种子的数量后,方能免交产种地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如果基地农户完不成种籽合同,除因灾减产外,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