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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基本相同,但要说明合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费率和外汇来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报告的评价(或予审意见),应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报批程序:
  (一)部直属直供大中型建设项目,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建行意见后报商业部,由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部直属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会同计委、建设银行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商业部审批。
  (三)部直属商业院校等的建设项目,可直接报部。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建设项目由部审批。

第四章 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认真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工作一般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有的也可指定只作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要齐全,内容要完整,并须达到应有的深度。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设计分工。
  (二)设计指导思想。
  (三)建设规模、产品方案、生产能力。
  (四)建设项目的远近期业务发展规划方案。
  (五)原料、燃料、动力的用量和来源。
  (六)库址(厂址)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区域环境及城市建设发展概况。
  (七)占地面积,土地利用情况,搬迁房屋数量等。
  (八)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的设计方案。
  (九)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
  (十)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建筑物各层平、立、剖面图,基础处理及结构方案。
  (十一)供电、供热、通风、给排水、通讯、消防等辅助设施。
  (十二)行政管理处及生活福利建筑。
  (十三)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方案。
  (十四)抗震和人防措施。
  (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采用情况及技术经济效果。
  (十六)外部协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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