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设项目,直属项目由商业部会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和商业厅、局组织验收;部直供项目由商业部或部委托当地建委主持验收。
第四十条 各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确保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物资管理体制未改变前,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用国家预算内拨款和拨改贷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由部根据列入部管项目计划的投资额,钢材、木材、水泥按国家分配给商业部的万元定额指标一次核定,分年安排。不足部分或规格品种不对路的,均自行设法调剂解决;以自筹投资指标安排的工程,所需的材料,自行解决。
部直属直供建设项目需要的统配部管机电产品,由建设单位提出,部(基建司)汇总上报。地方二、三类物资和下放机电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汇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部门统一申请分配。
第四十二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有条件包工包料的,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包工不包料的,除部按照国家分配的“三材”万元定额指标核定供应外,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设法调剂或与施工单位协商由市场调节解决。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工地现场的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出库发放等手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注意节约,合理使用。
第十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统计,是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研究政策,指导工作,检查计划的依据。统计工作,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执行。要切实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允许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允许伪造、篡改。
第四十五条 商业基建工程统计报表有月报(主要检查每月的工程进度)、工程简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年报(全面反映本年度的基建全貌)。基本建设物资统计报表有季报(基建用主要物资收支与库存统计表)、半年报(机电设备库存与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认真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