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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直属直供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暂行办法

  4.建设单位委托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包干,还应保施工用水、用电、道路和试生产所需的商品、原料等。
  乙、受托方(或称包方)的责任: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总投资额为准。实行投资包干,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2.包部管不足的主要材料和地方材料的用量。包建设单位议购的材料设备,其差价应在审核初步设计时计入总投资内。
  3.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为准。国家尚未规定的,以双方协商的工期为准。
  4.包质量。以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为准。
  5.包建设规模或综合生产能力。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能力,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步建成,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生产性项目要包建合格,交付使用。高等院校等新建群体工程可按开工时间,使用先后,分批包干或单项包干。
  丙、委托方,受托方共同商定的其他责任条款,
  丁、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也要采取其它形式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并按照包干的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以保证包干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总投资中自筹资金所需材料由地方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在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抵补时,另行商定。
  1.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更的;
  2.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3.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4.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重大变化的;
  5.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第三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一条 国家予算拨款改贷款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百分之五十留给建设单位,百分之五十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结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结余投资上缴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节余额不大的,经与开户建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直属项目报商业部,直供项目报商业厅、局)后,可提高留成比例或全额留成。所有留成部分一般按“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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