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的通知
(1986年12月17日 〔86〕农银发字71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从一九八七年度开始对合同定购的粮食发放预购定金贷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由农业银行按照合同定购粮食统购价款的20%幅度掌握发放,粮食部门向贷款银行编报预购定金借款计划,并负责承贷承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照粮食生产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八个月。
二、粮食预购定金由粮食部门发给签定粮食定购合同的生产者。预购定金主要用于商品粮集中产区和粮食专业户,对缺乏资金的其他粮农,可予以适当照顾,对不缺少资金的也可以不发放。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挪作它用。
三、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3.3%为月率,农业银行开户行按正常结算方式与粮食部结算利息。人民银行视同平价粮贷款,按月利率3.3‰给予农业银行利差补贴,其补贴手续同平价粮贷款一样。
四、粮食部门按定购合同向农业银行承借的预购定金贷款的利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