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严禁收购、
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
(1986年3月17日 部发〔86〕科字第15号)
自国务院1983年颁布《关于
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以来,各地商业、供销部门进行了宣传贯彻,按通令精神采取了各种措施,基本做到了在收购上严格把关,对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收购,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商业、供销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违章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甚至参与倒卖活动,对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产生极为不良的后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供销系统环境保护机构和主管或经营畜产品的单位,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禁止收购和以任何形式买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死体、毛皮、羽毛、内脏、血、骨、肉、角、卵、精液、胚胎、标本、药用部分等),如因特殊情况需经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时,卖方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批准猎捕证明或饲养单位证明,方可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