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20-25床以上的科设正或副科主任,20床以下,但门诊工作量任务多亦可设科主任。
2.主治医师:25床以上设主治医师,病床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
3.护士长:各病区及产房、婴儿室、手术室和供应室设护士长。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配备
1.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5
2.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3.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1
4.门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及辅助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5.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6.门诊注射、治疗室与平均日门诊量之比为1∶300
7.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8.病房、门诊、产房、婴儿室、住院处、观察室、供应室、注射室、手术室等单位,每5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
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
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
2.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0-200
3.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150
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
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70
4.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60-80
技术人员与机台数之比为1.5∶1
5.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
6.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80
7.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0
8.超声波检测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9.其他医技人员(如理疗、心电图、胎心监护等)根据工作情况配备
(五)妇幼保健人员
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包括围产保健)、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工作人员占卫技人员的10%。
(六)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250床以下的医院设2-3人,250床以上的医院设3-5人。
2.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
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
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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