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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失效]

  (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20-25床以上的科设正或副科主任,20床以下,但门诊工作量任务多亦可设科主任。
  2.主治医师:25床以上设主治医师,病床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
  3.护士长:各病区及产房、婴儿室、手术室和供应室设护士长。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配备
  1.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5
  2.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3.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1
  4.门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及辅助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5.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6.门诊注射、治疗室与平均日门诊量之比为1∶300
  7.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8.病房、门诊、产房、婴儿室、住院处、观察室、供应室、注射室、手术室等单位,每5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
  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
  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
  2.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0-200
  3.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150
  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
  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70
  4.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60-80
  技术人员与机台数之比为1.5∶1
  5.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
  6.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80
  7.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0
  8.超声波检测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9.其他医技人员(如理疗、心电图、胎心监护等)根据工作情况配备
  (五)妇幼保健人员
  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包括围产保健)、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工作人员占卫技人员的10%。
  (六)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250床以下的医院设2-3人,250床以上的医院设3-5人。
  2.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
  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
  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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