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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本部审计处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本部审计处工作职权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5日)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参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卫生部审计处(以下简称审计处)代表卫生部对部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指导卫生行业的审计业务。
  审计处在部长的领导下,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财经规章制度,对本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活动。
  审计处在业务上受审计署的指导,并负责向部长和审计署报告工作。
  三、审计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指导部属单位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加强宏观控制和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对部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外汇、世界银行贷款等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使用效益。
  对接受卫生部各项经费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部属单位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财务主管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责任的调离审计。
  (五)对部属各单位的设备投资及其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监督。评估社会效益,提出改进建议。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部审计规章制度,并参与本部有关司局拟定部属单位和本行业重要财经法规。
  (七)组织指导部属单位审计干部的专业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八)承办部领导和审计署交办的事项。
  (九)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及时通报卫生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
  四、审计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或销毁。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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