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86〕299号 1986年6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自今年上半年以来,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有了较快的发展,这对于加强资金横向融通,促进经济横向联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对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的意义认识不足,只从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出发,对基层银行的资金拆借进行干预,有的甚至开会点名批评。这种作法,阻碍了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全国范围的展开,不利于打破封锁,敞开资金渠道。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逐步形成全国范围的资金拆借市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金融机构都有资金头寸拆出拆入的权力。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资金既可拆出,也可拆入,既可进行同城间拆借,也可进行异地间拆借,既可在一个银行系统内拆借,也可以跨系统拆借。上级行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