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委等关于加强麝香资源保护和市场管理的请示

国家经委等关于加强麝香资源保护和市场管理的请示
 (1986年6月28日)


国务院:
  麝香是一种常用的名贵中药材,是常用急救中成药的主要原料。近年来,由于多头经营麝香,出现竞相抬价抢购,不法分子掺杂掺假,走私活动猖獗等问题,致使国家计划不能完成,药用十分紧张,麝(过去误称野獐)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据测算,五十年代中期全国约有麝300万头,现不足100万头。为了加强麝资源保护和麝香市场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国发〔1983〕62号)精神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麝香“要严格禁止走私。应有一套办法查禁,违者重处”的指示,建议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麝资源。主产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医药管理部门和药材公司,在麝集中活动地区建立保护区,切实加强管理。
  猎取麝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部门签发的准猎证。严禁无证人员猎取麝。对违反规定随意猎取麝的人员,由林业、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要继续发展现有的国营养麝场,加强养麝研究所的工作,加快科学养麝的步伐;大力提倡个人和集体饲养,积极传授养麝技术,协助解决种源问题。人工养麝及其技术的对外合作等,由林业部授权中国药材公司统一办理。
  二、麝香是国家计划管理品种。授权中国药材公司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收购,统一经营。所有准予猎取和养殖所得麝香,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药材公司指定的收购单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
  鉴于当前麝数量急剧减少,全国每年麝香的收购量应控制在1000公斤左右。分地区收购、调拨、供应出口(配制出口成药原料)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医药、经贸、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下达。
  对麝香收购、批发、零售实际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
  三、中国药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麝香收购单位。收购单位凭国家医药管理局发给的“麝香收购许可证”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收购。“麝香收购许可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林业管理部门核发。麝香调拨合同由中国药材公司核准,按现行规定,向银行办理结算。对非麝香收购单位,银行不贷给麝香收购资金,单位也不得挪用其他资金收购麝香,收购的麝香,不得擅自动用,并按照《统计法》及国家医药管理局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每月如实上报中国药材公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