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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
 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1985年8月30日)


  根据中央、国务院1982年以来关于国家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和职数限额方面的有关规定,以及劳动人事部的意见,结合我部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的暂行规定。
  一、机构设置层次
  (一)部机关设司(局、厅、室)、处(室、部),办公厅行政处和外事局处下可设科。
  (二)部属一级单位下设处(室、部),处(室、部)下一般不再分设机构。个别人数多的单位的后勤部门处下可设科的建制。
  (三)部属二级单位下设科。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85)16号文件精神,不可随意增设机构和擅自将机构升格。
  二、行政人员的职务系列
  (一)部机关:
  部长,副部长;司长(局长、主任),副司长(副局长、副主任);处长(室主任),副处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设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科长),副主任科员(副科长);科员;办事员。
  (三)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
  设所长,副所长;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人民卫生出版社、健康报社:
  设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处长(部长、室主任),副处长(副部长、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五)中华医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医学会:
  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主任(室主任),部副主任(室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六)二级单位:
  设院长(所长),副院长(副所长);科长(部、室主任),副科长(部、室副主任);科员;办事员。
  以上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适合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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