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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设置、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结构比例暂行规定

  部属医学院校的机构设置、职务系列名称、比例限额等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当职务
  因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或年龄偏大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而又不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根据本人原来的职务改任为同级的巡视员(局级、副局级)、调研员(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
  巡视员、调研员是一种非领导职务,不计在领导职务数额之内,不得提拔非领导人员担任。每相当机构平均可设1—2人。
  部长、副部长秘书,可根据本人德才条件分别确定为正副处级、正副科级或科员、办事员。
  四、各类职务的比例限额
  (一)部机关各机构、各级领导职务数额。
  部机关的司局级机构设正职干部一人、副职干部1—2人;各司局的处(室、部)级机构设正职干部1人,副职干部1人,编制超过12人的机构,可增设副职干部1人,正副处长与其他干部的比例平均不大于1∶3(即1名处长,配备3名工作人员)。
  科级机构设正职干部1人,副职干部1人,编制超过12人的机构,可增设副职干部1人。
  (二)部机关处以下行政职务的限额比例,按国务院和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直属单位领导职务数额。
  中国医学科学院领导班子人数可设7人;
  中医研究院、中国预防医学中心领导班子人数一般设6人;
  医院、研究所(包括二级单位)、报社、出版社等单位的领导班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
  各学会领导班子人数参照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人数按(85)卫人字第64号和(85)卫人字第66号文的原则列编。
  处、科级干部,按部机关机构的比例数配备,不得超过。
  五、行政职务条件
  (一)担任各项职务的共同条件:
  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负责,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
  (二)非领导职务要求的具体条件:
  办事员: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知识,能够完成一般性的具体工作。
  科员:具有处理本职业务的文化业务知识,能够独立处理本职业务和本处(室)的一般性工作,能够起草一般性文件。
  副主任科员:具有科员条件,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程序,掌握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的情况,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草拟文件,较好地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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