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2001年5月)
(文市发[2001]13号 2001年5月30日)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音像连锁经营发展迅速,对优化音像市场结构,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起到了明显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音像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是深化音像流通体制改革,促进音像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各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当地音像市场发展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进行总体规划,特别要对大中城市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数量和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既要防止独家垄断,又要避免恶性竞争,积极扶持信誉好、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单位开展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是指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统一采购配送音像制品或授予特许权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和特许(或称加盟)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特许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及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以“连锁”字号注册登记和从事连锁经营活动。
三、鼓励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在商业自愿的原则下收购、兼并现有的音像零售、出租网点。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网点时,应当优先考虑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形成合理的连锁网络。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直营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3)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4)主要发起者应当具备两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其中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的,应当具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