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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各支局和各级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
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146,68402144。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宣传材料要点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面地掌握本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情况,对经济形势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的分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显得越来越重要。国际上公认,以国际收支概念记灵、分析和解释一个国家与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交往情况,是最为科学和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国际收支统计成为国家宏观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同时,国际收支统计也是对涉外经济部门进行重点考察、危机预测预警以及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的重要基础。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简称《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对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监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依照国际惯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了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用了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相结合的作法,强调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法律保障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我国居民应尽的义务,明确了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收集的模式,即凡是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行为,都必须进行相应的申报。
  我国每年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已越来越显著地发挥着其作为形势判断和宏观决策依据的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一份全面和系统的原始资料,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有关部门、企业和学术团体用于分析和研究工作。但随着经济经济活动节奏的加快,国际、国内社会数据使用者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及时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为信息传送创造了便捷的条件。因此,顺应形势的要求,将国际收支涉及收入申报时效提高,已成为广大数据使用者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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