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实施2001年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8月21日 财库〔2001〕50号)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现将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的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一级预算单位本级支出的财政直接支付;2001年9月起,实施一级预算单位以下各级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所有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拨款范围,按照财库〔2001〕41号、财库〔2001〕42号、财库〔2001〕43号、财库〔2001〕44号、财库〔2001〕45号、财库〔2001〕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预算单位新、旧账户的衔接。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财库〔200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印鉴预留手续。试点单位在改革实施之前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继续在原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使用和核算;原开设银行账户中相关用途的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后,启用新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现金账户,并按规定从中支用有关款项。
三、预算单位实施改革试点的会计账务衔接。 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做好改革试点实施前后的会计账务衔接工作。一级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国库司)核对改革试点实施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和领拨款;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应做好会计账务核对工作,拨入、拨出款项应核对一致,并结出改革试点实施前各项累计收支数,编制资产负债表(建设单位为资金平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