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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艺术
 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56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文化部《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和《关于〈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条例的附件《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尚无实践经验,故先在经批准的试点单位试行,待取得经验进行修订后,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再在全国试行。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告文化部职务改革领导小组。

附:1. 《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


    2. 《关于〈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便条〉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

附:      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艺术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更多的艺术专业人才,提高艺术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第三条 艺术专业人员采取职务(艺术等级)聘任或任命制。艺术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艺术等级资格)须经相应的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由行政首长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受聘较高职务(艺术等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人选可由单位专业人员酝酿推荐,单位负责人提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 评审艺术人员艺术等级,以本人的学识、艺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学历和资历。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例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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