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制定的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43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文化部《较快、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是根据图书、资料专业发展的需要提出的,今后应逐步达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按照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文化部,以便制订《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附: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
国务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职务只在聘任单位、聘任期内有效。
第五条 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有合理结构比例。各类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定编定员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六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邻取应职务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