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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工艺
 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44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轻工业部制订的《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关于执行〈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轻工业部,以便制订《工艺美术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件:1. 《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执行〈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

附:        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成长,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职务是根据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业务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高、中、初级专业职务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在任职期间领取工艺美术专业职务工资。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务的名称定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工艺美术员:从事工艺美术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协助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的研究、设计任务;帮助记载和整理有关专业资料。
  第五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参加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参加并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任务;帮助解决设计或生产中一般的技艺问题;作品良好。
  第六条 工艺美术师:组织并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订专业创作、设计计划,并讨诸实施;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组织、指导初级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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